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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发放创业补贴。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对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为:自主创业补贴1000元;带动1人就业补贴2000元;带动2人以上就业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政府安排的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属残疾人初次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同级残联审核,在残疾人保障资金中再给予相等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
  (一)完善创业服务平台
  1.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县(区)两级分别成立“公共创业指导中心”,配备人员具体承担本地区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示范性培训、培训指导和创业服务等工作。积极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
  2.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等服务。
  3.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见习(实训)基地。通过政府投资、鼓励社会参与等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示范街,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
  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创业见习(实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创业见习(实训)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生活补助。
  (二)加强创业培训能力建设
  1.健全创业培训机构。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加强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定点机构在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定点机构按照规范的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培训后服务工作,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服务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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