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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按照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争到2011年基本达到国家创业型城市标准。
  --建设创业培训、见习、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各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示范区、工业园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教中心以及企业、街道、社区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宿发〔200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同时,完善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创业门槛。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达到申请注册资本额的20%即可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二)减免相关税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政府性基金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三)实行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市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为3年。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县(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按照市、区财政不少于800万元、县不少于5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创业项目计划书》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创业者,免除反担保手续,优先发放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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