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安排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实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政府投资、鼓励社会参与等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示范街,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
十、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面上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尽快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测,完善监测点选择办法,将季度监测改为月度监测,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加强失业调控,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特别要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扎实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继续加大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市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