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就业政策,取消落户限制性规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教育、卫生、劳动保障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起在全市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工作,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给予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支持。
七、帮助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管理以及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协理服务,社会公益电话咨询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等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增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能力,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大力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精神,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县(区)两级分别成立“公共创业指导中心”,配备人员具体承担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示范性培训、培训指导和创业服务等工作。积极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重点帮助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小额贴息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各县(区)要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提高个人小额贷款额度,将个人新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