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吸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4050”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政府公益性岗位招用上述人员的,按照不低于1.2万元/人年的标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按国家税收优惠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税收减免。
四、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各县(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待遇的前提下,对外贸出口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因受金融危机影响,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企业职工总数10%、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发生往年欠费、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每人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五、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县(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往年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