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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可以告知投诉人其它投诉渠道的,应当一并告知。
  (二)组织2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情况表》。
  (三)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缺陷,由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向责任单位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限期处理。
  其中,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依法责令责任单位改正的事项、内容。
  (四)双方争议较大或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投诉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需要进行检测、验算的,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设计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处理方案;需要加固的,加固方案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投诉管理机构向责任单位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并由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涉及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五)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各方人员进行验收。
  (六)调查核实中发现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涉嫌行政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移送本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七)责任单位将处理结果报投诉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需批转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接到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批转件后,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二)批转件需直接处理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办理;需批转的投诉件,向下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下达《投诉事项批转函》。
  (三)督促下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落实处理。
  (四)下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五)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终止处理:
  (一)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
  (四)投诉人不接受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的处理意见,经三次协调仍不接受协调意见,且时限超过三个月的;
  (五)经核查所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不实的。
  第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建议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
  (二)在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有前款第(三)、(四)项行为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提请本级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将责任方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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