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节能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节能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地方节能法规、规章及节能技术标准等贯彻实施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开展节能监测试点,对年耗油1000吨、耗电500万千瓦时、耗气10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产品耗能水平及主要耗能设备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编办、市财政局)
三、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五)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实施重点节能项目,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能源办、市财政局)
(六)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能源办)
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七)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大力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各区(市)县工作责任,大力淘汰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落后生产能力,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责任单位:市经委)
(八)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加强对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工作。(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办)
(九)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建筑设计要优先利用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技术。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推广应用蓄冷、蓄热空调技术以及新型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分解落实节能目标任务。制定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制订行政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统计、管理办法,实施行政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统计及动态管理,逐步开展重点单位的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严格公共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制定公共机构办公楼空调、电梯、开水炉、照明用能设备设施、公务用车和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用能设备设施的能耗标准及节能管理办法。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分批进行改造。将节能产品纳入公共机构采购目录,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
(十一)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农产品初级加工和畜禽养殖业中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小型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发电、小型生物质致密成型、太阳能利用、小型风电、小型水利发电和省柴节能等技术。积极发展、推广农村省煤炉灶技术。(责任单位: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