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32.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对本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33.科学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
34.分步实施。本规划总体上按3个阶段实施:2009年至2010年为全面实施阶段,拟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量化考评标准,并纳入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范围,各行政机关按照
《决定》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规划和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11年为验收阶段,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2012年至2013年为巩固提高阶段,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依法行政工作成果。
35.定期报告。各区(市)县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36. 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37. 开展社会评价。对各级行政机关及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开展群众评价和专项评价,逐步增加社会评价的内容和范围,评价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38.严格考核。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并增加其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分值比重。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的考核考查制度。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市政府及区(市)县政府每年可对辖区内依法行政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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