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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的通知

  (三)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1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1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应交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1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16.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而做出行政决策的,及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7.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加快改革发展的迫切需求;要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8.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对外公布的,不得发布施行。
  19.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0.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2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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