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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申报人留存联、存档联、上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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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型号

产品类型

标识卡号

产品编号

生产企业

最高限价

补贴比例

产品销售信息

销售网点

产品报价

发票号码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购买人地址

购买人固定电话

手  机

补贴备案信息

购买人开户行

购买人储蓄账户

户口本号

户  主

购买人姓名

与户主关系

实际补贴金额

受理日期

注:如由他人代领,请在此填写代领人信息。

代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代领人地址

代领人固定电话

手  机

备  注

补贴确认上报

初审日期

是否补贴

审 核 人

审核部门

申报人签字:

财政部门受理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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