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指挥与协调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 应急结束
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情况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
3.5 调查与评估
公共场所事故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要会同建设、安监等部门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和鉴定,向同级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3.6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组织专题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以及通过省内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4.2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