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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各市州公安机关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州和县市区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制定。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危害、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做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一致,一般分为4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形式进行。

  3.2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发生Ⅱ级及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后,所在地市州、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公安厅和当地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市州。紧急情况下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核实事故信息,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省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做出应急响应。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以及成员单位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及时传达,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公共场所发生Ⅲ级安全事故后,所在地市州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Ⅳ级安全事故后,所在地县市区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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