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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分级标准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在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宾馆、饭店、饮食、公园游览场所,商业、集市贸易场所和交通客运等公共服务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拥挤、踩踏伤亡等的安全事故。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以下4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规范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成立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公安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军区、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信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省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公共场所Ⅰ、Ⅱ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决定采取重大行动或措施;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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