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分级标准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在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宾馆、饭店、饮食、公园游览场所,商业、集市贸易场所和交通客运等公共服务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拥挤、踩踏伤亡等的安全事故。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以下4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规范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成立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公安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军区、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信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省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公共场所Ⅰ、Ⅱ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需要,决定采取重大行动或措施;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