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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9]8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驻京部队和广大市民特别是拥有机动车的市民大力支持下,自2008年10月11日起试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取得良好效果。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好于往年同期,市区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车速提高。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区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巩固前一阶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大力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4月11日起,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公务用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 自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继续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驶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分别为: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 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 和7、3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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