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实行征收的行为。
第三条 征收绍兴市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并给予补偿。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绍兴市区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征办)承担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征收土地的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服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