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9〕5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摘转如下: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