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2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5号)同时停止执行。对各级地税机关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申办、核发《税务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