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城市公交票价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公交票价的调整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程序进行。
(三)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交的政策扶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候车亭等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费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交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公交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善公交站场设施。城市公交站场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快公交站场设施建设。新建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居住区、开发区、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站场建设作为项目的一项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必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台等公共设施。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交站场设施,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二)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标志信号系统。在城市道路建设中,交通、建设、城管和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建设公交专用道。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合理设置公交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口专用线、单向优先专用线等,现有道路要设置公交优先通行标志,交通管制路口逐步取消对公交的转弯禁行等限制,实行公交道路优先权。
公交优先车道要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通过公交车辆对城市道路的优先使用权和优先通行权,真正体现“公交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