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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5.9.3 职业病危害程度分析与评价
  结合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现场调查、现场检测资料、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及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
  5.9.4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与评价
  针对建设项目在建设地点、总体布局、生产车间与工艺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设计的相关内容、卫生工程技术防护设施/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措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与评价。
  5.9.5 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
  在对建设项目全面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方面存在的不足,归纳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总体布局、生产车间与工艺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设计的相关内容、卫生工程技术防护设施/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措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方面的防护对策与建议。
  5.9.6 评价结论
  在现场调查、工程分析、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础上,经定性、定量分析,得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环节及工种/岗位分布、职业病危害程度分析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与评价、职业病危害类别及评价结论做出概括与总结,并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竣工验收条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应客观、真实、准确。
  5.9.7 附录、附件、附图
  5.9.7.1 附录
  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汇总资料等相关内容。
  5.9.7.2 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评价项目的委托书、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名单及修改说明等。
  若为国家、行业及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附件还应附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或核准批复等文件。
  5.9.7.3 附图
  附图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车间及工艺设备布局图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参考附录F-2。
  5.9.8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审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原则上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初稿)审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送审稿)审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审核。
  5.9.8.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初稿)审核
  原则上为评价单位内部审核,评价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设定审核组成员,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初稿)的审核应当有评价单位评价技术负责人、评价质量负责人参加。
  5.9.8.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送审稿)审核
  按照国家、北京市及评价单位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审查会,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送审稿)进行审核。
  5.9.8.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审核
  由评价单位评价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核,并由评价单位评价技术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签发。

6 附录

  附录A: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主要内容

  1.选址卫生学要求的相关内容;
  2.总体布局卫生学要求的相关内容;
  3.生产车间与工艺设备布局方面卫生学要求的相关内容;
  4.建筑卫生学设计相关内容
  包括通风、空调、采光、照明、生产车间墙面、地面特殊要求等相关内容。
  5.卫生工程技术防护设施/措施
  为降低或消除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设置工程技术防护设施。包括:
  (1)防尘技术设施/措施;
  (2)防毒技术设施/措施;
  (3)防噪声技术设施/措施;
  (4)防振动技术设施/措施;
  (5)防高温技术设施/措施;
  (6)防低温技术设施/措施;
  (7)防湿技术设施/措施;
  (8)防非电离辐射技术设施/措施;
  (9)防电离辐射技术设施/措施;
  (10)防生物危害技术设施/措施等。
  6.个人防护用品
  是指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免受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设计的装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面护具、防护手套和呼吸用品等,以预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7.应急救援设施/措施
  为应对突发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在工作场所设置或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措施,包括应急响应体系、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急救场所、洗眼器、淋浴器、事故通风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救援装备、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8.辅助用室
  根据工业企业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的辅助用室,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妇女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
  9.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4)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施情况;
  (5)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
  (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管理制度;
  (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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