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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4.9.9.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送审稿)审核
  按照国家、北京市及评价单位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审查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送审稿)进行审核。
  4.9.9.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审核
  由评价单位评价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核,并由评价单位评价技术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签发。

5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目的
  5.1.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的发展。
  5.1.2 识别、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环节及其工种/岗位分布,分析与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控制效果,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指出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可行、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并做出客观、真实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
  5.1.3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5.1.4 为建设单位日常职业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原则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真实、依法、自主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原则。
  5.3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
  5.3.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5.3.2 标准、技术规范依据
  GBZ 1、GBZ 2.1、GBZ 2.2、GBZ 158、GBZ 159、GBZ/T 160、GBZ/T 189、GBZ/T 192、GBZ/T 197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5.3.3 基础依据
  建设项目设计及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技术资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同、委托书等。
  5.3.4 其他依据
  为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参阅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等支持性文件。
  5.4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范围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原则上应当主要依照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内容界定建设项目的工程组成及工程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针对其投产后运行期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及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对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利旧内容。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还应对建设项目检维修及应急状况下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
  5.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内容
  对建设项目投产后运行期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环节及其工种/岗位分布等进行识别、分析与确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总体布局、生产车间及工艺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设计的相关内容、卫生工程技术防护设施/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措施、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指出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可行、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并做出客观、真实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
  5.6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法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法有检查表法、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法、经验对照法、系统工程分析法、风险评估法等,在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可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特点,选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5.6.1 检查表法
  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有关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符合情况。
  5.6.2 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法
  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法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效果测定,是利用现代检测、检验手段,根据检测规范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防尘、防毒、通风、空调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进行测定。
  5.6.3 经验对照法
  评价技术人员依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法规,借助于相关经验和判断能力对评价对象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析与评价。
  5.6.4 系统工程分析法
  运用系统论及工程分析的观点与方法,系统地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或产生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环节及其工种/岗位分布,从而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防护的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5.6.5 风险评估法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理化特性、浓度(强度)、暴露方式、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接触频率、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毒理学资料、流行病学等相关资料,按一定准则,对建设项目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消除或减轻这些风险所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使其降低到可承受的水平。
  5.7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程序
  5.7.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建设项目技术资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料或施工设计资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设计阶段的审核、审查意见等有关资料,现场调查,工程分析,界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范围,划分评价单元,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确定,制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审核,确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阶段应收集的主要技术资料见附录B-2;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见附录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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