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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19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GBZ/T 19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2 职业病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通常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厂房建筑布局不合理等。
  3.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为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3.6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涉及建设项目选址、总体布局、生产车间与工艺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设计相关内容、卫生工程技术防护设施/措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简称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措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方面。
  3.7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识别与分析拟建项目可能存在或产生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环节及其工种/岗位分布等,预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分析与评价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指出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可行、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并做出客观、真实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
  3.8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受建设项目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识别、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存在或产生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环节及其工种/岗位分布,分析与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控制效果,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指出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可行、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并做出客观、真实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

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目的
  4.1.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的发展。
  4.1.2 识别与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或产生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环节及其工种/岗位分布,预测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指出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可行、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并做出客观、真实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
  4.1.3 为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4.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原则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真实、依法、自主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原则。
  4.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据
  4.3.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4.3.2 标准、技术规范依据
  GBZ 1、GBZ 2.1、GBZ 2.2、GBZ 158、GBZ 159、GBZ 188、GBZ/T 160、GBZ/T 189、GBZ/T 192、GBZ/T 196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4.3.3 基础依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合同、委托书等。
  4.3.4 其他依据
  为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参阅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等支持性文件。
  4.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范围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原则上以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的工程组成及工程的主要内容为准,并结合拟建项目实际情况,针对其投产后运行期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及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期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对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包括与拟建项目有关的利旧内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应对建设项目检维修及应急状况下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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