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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2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提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北京市卫生局

  目录

  1 总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项目
  3.2 职业病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3.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3.6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3.7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8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目的
  4.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原则
  4.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据
  4.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范围
  4.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内容
  4.6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法
  4.7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
  4.8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4.9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与审核
  5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目的
  5.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原则
  5.3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
  5.4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范围
  5.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内容
  5.6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法
  5.7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程序
  5.8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5.9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编制与审核
  6附录
  附录A: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主要内容
  附录B-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附录B-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阶段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附录C-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类比企业/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
  附录C-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
  附录D-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图
  附录D-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程序
  附录E-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
  附录E-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
  附录F-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格式
  附录F-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3 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原则、依据、内容、程序、方法及要求。
  1.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承担。
  1.5 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1.6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表。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表应当客观、真实。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依据本规范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表的格式与内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1.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表的编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含中级)任职资格。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表的编写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或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格。
  1.8 本规范适用以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由取得放射防护评价资质或资格的机构或人员参加。
  以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照有关放射卫生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1.9 鼓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实践,积极研究、探索、推广、应用适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新方法,提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水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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