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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检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相关方义务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按时向审计组提供如下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等;
  3.年度业务完成目标及经营计划,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
  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5.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
  6.任职期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存货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等;
  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单位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8.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9.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被审计人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变化情况;
  3.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落实情况;
  4.完成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的有关经济方面任务的完成情况;
  5.任职前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单位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7.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市卫生局组织处应明确告知审计处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任职信息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驻局监察处等部门要及时向审计处通报已了解和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情况和线索进行筛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中重要情况和重大线索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或按有关规定移交。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审计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审计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对于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发生的意见分歧,局审计处负责协调沟通,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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