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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任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期中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因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卫生局组织处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内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市卫生局审计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可由市卫生局审计处采取自派审计组和委托中介机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市卫生局审计处应按照领导干部任内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组织处离任领导干部委托事项,做好审前准备、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等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局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包括审计时间、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第七条 召开进点见面会。市卫生局审计处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对象为离任者时,还需有接任领导参加)及直属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书面反馈的意见,市卫生局审计处要组织审计人员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指导审计人员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超出规定期限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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