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审字〔2009〕7号)
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
审计法》和《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
审计法》和《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