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发展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四个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以及钢结构、电子工程、电信工程和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对于申请上述专业资质的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优先办理,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先予批准,限期补齐补正。
(三)为企业合并、分立和重组搭建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和政策支持等服务,引导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变化,调整产权结构。鼓励大型优势企业并购重组中小企业,鼓励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合并重组,鼓励外地优秀企业进京与本市企业联合重组。对于企业合并、分立和重组资质审批事项,符合资质条件的优先办理,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先予批准,限期补齐补正。对于涉及到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变更事项,改重新核定为简单变更,简化审批流程。
(四)结合劳务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将劳务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建委。先期在房山、通州、顺义、怀柔、延庆等条件成熟区县进行试点,做好典型示范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鼓励区县积极扶持劳务企业发展,支持房建总承包三级企业转为劳务企业,提高我市劳务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加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走出去”
(一)为企业承揽京外工程提供便利服务。提供企业出京证明、诚信证明等表格网上下载服务,加快有关事项办理。对出京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采取跟进式服务,帮助企业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企业承揽工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先予办理出京证明手续,同时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导;三是对初次出京企业,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承揽京外工程管理办法,限制其有不良业绩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出京承揽工程,维护本市企业在外埠的良好形象。
(二) 加快京津冀市场一体化的试点工作。按照协商一致、有效监管、标准一致、信息互认的四位一体原则,与河北省和天津市交换推荐企业名单,取消市场准入限制,构建区域性共同建筑市场。以京津冀市场一体化为基础,逐步将一体化的范围扩大到邻近周边省份,为我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广泛宣传我市承担过奥运工程等大型项目及获得奖励表彰的企业,扩大企业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