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后管理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以村或自然屯为单位的供水工程,其产权也可以划归村或自然屯受益群众集体所有。有关地区要在明晰工程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方式运作,逐步建立起适应群众生活、具有农村特色、灵活高效的分级运行管理机制。在工程管理主体的确定上,新建工程中相对集中连片的乡镇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管理;以村(屯)为单位的单村供水工程,由乡(镇)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在经营管理上,有关地区可因地制宜地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制、用水者合作社等多样的经营管理形式,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管理体制。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
(二)有关地区水利部门要组建专门负责饮水安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管理,监督指导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正常使用。管理机构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要建立技术服务队伍,通过有偿服务的方式解决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问题。乡(镇)及村也要安排有一定管理常识和文化基础、身体健康且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
(三)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饮水工程经营者建立健全运行巡查、培训考核、技术档案管理、运营统计、设备养护和违章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未经本地区水利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农村饮水工程附属设施的原有用途、结构,不准挪作他用。
(四)有关地区要划定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工程供水人员进行体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不得在水源工程影响半径(500米)内再打深井。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工程建设对饮水工程水源水质、水量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五)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市财政也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给予支持。
(六)有关地区要制定水费征收办法,实行分水分价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合理计量收费。对用水户中弱势群体(贫困户、五保户等)在水费征收上可给予照顾。农电部门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优惠电价,按照农村生活用电电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