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区县乡村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各区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主体,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主管部门并由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和下达年度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筹集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公路的管理规定,检查、监督乡镇和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各项数据的统计及上报,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负责。
第八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上报市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落实资金,保障本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对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批复;负责对划转事项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主要从乡村公路的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机构建立及养护人员到位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路网技术状况、资金保障情况、社会评价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市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体系”,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区县政府,划转事项资金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1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我市乡村公路总里程为12806公里,本方案以此里程作为本市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分配基础。分配方案见下表。
序号
| 区县
| 总里程 (KM)
| 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万元)
|
合计
| 养护补助补助资金
| 大修补助资金
|
| 合计
| 12806
| 33000
| 5256.1
| 27743.9
|
1
| 通州
| 1821
| 4235.54
| 767.55
| 3467.99
|
2
| 顺义
| 1676
| 3725.93
| 674.1
| 3051.83
|
3
| 怀柔
| 991
| 2931.54
| 406.85
| 2524.69
|
4
| 密云
| 1267
| 3589.92
| 510.35
| 3079.57
|
5
| 平谷
| 922
| 2429.15
| 376.1
| 2053.05
|
6
| 大兴
| 1896
| 4234.49
| 766.5
| 3467.99
|
7
| 房山
| 1703
| 4644.48
| 704.85
| 3939.63
|
8
| 门头沟
| 444
| 1461.32
| 185.1
| 1276.22
|
9
| 昌平
| 1111
| 2962.1
| 465.15
| 2496.95
|
10
| 延庆
| 975
| 2785.53
| 399.55
| 238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