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修工程包括公路路面大修工程、桥梁新建和改造工程,以及应急抢修工程等。大修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改造费用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大修工程不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第三条 划转事项的补助资金按照2007年底我市乡村公路统计里程及我市乡村公路补助标准测算。
(一)日常维护费。市级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3500元。
(二)大修工程费。市级补助标准为:平原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村道每公里补助20万元;山区乡道每公里补助40万元、村道每公里补助30万元;桥梁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应急抢修工程(涵洞、挡墙等项目),其中涵洞每道补助标准不高于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助标准不高于50元。
第三章 划转事项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我市乡村公路实行市、区(县)、乡镇政府各负其责的养护管理体制。市政府补助划转事项的资金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测算并转移支付至各区县政府。
第五条 市交通路政部门及派出机构职责
(一)市交通路政部门作为全市乡村公路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业政策、技术指南、标准,加强对乡村公路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完善年度乡村公路建养计划的备案管理,接受区县政府年度乡村公路建养计划的备案;负责乡村公路管养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报市有关管理部门。
(二)市路政局各公路分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规定,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各公路分局可以接受区县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三)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市乡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划转事项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将资金转移支付到各区县;按照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要求,根据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以及划转事项支出责任的落实情况,提出转移支付调整意见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