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384号)
各远郊区县财政局、乡村公路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确保划转事项的有效落实,更好地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
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区县功能定位,更好地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北京市公路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市政府决定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事项划转各区县政府,为确保划转事项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划转事项的基本内容及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
第二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乡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大修工程两大类。
(一)日常维护内容包括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涵)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清除路面杂物、(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公路进行定期巡视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路日常维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养护、小修维护工程费、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及养护人员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