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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文化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文化设施设备更新、运维费:用于流动舞台演出车、流动图书车、街道乡镇基础舞台设备、城市文化广场及露天剧场灯光音响等设备的运维费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维护费,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室)及影剧院的设备更新购置等。按照每个区县100万元核定。
  (七)露天剧场演出补助:用于演出团队的演出补助、舞台的搭建、演出活动的宣传等。按照25万元/个剧场(每年5-9月周六、日及重大节日共50天,每天演出一场,每场补助0.5万元)核定。
  (八)文化广场大屏运维补助:用于大屏幕的运转、维修、网络租赁。按照各区县广场大屏数量和屏幕型号,分别测算电费、人工看护费和设备维护费,根据大屏幕的面积,按运行维护成本,测算每个成本26-80万元,分为7档。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保障市级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发展支出。完善体制后,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划转工作。凡区县事权范围内的事项,除中央明确要求省(市)级政府配套的,市级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负责对划转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区县财政部门依法安排资金,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完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各自职责,分别作为文化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和市级重大文化工程,以及跨区县文化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制定和完善划转事项的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区县间均衡发展。负责政策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工作任务目标、检查考核指标等,年度执行中及年底进行项目进度检查,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文化事业费支出,安排资金、落实划转项目支出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文化发展战略及北京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划转事项的性质、类型、特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划转事项按时保质完成,组织绩效考评,落实体制完善中调整事项的各项改革与调标政策,促进文化事业有序发展。
  区县文化、广播影视、文化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围绕区域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负责提供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落实市级各项政策。负责划转事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和决算编制,并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七章 支持方向、测算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市对区县文化划转事项资金用于区县保障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维护、公共文化设施设备更新、开展文化活动及培训、文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支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管理长效机制。专项补助部分必须要专款专用,落实到每一个具体补助项目。基本补助可以根据本区县文化项目的实际需求,在批复的基本补助预算额度范围内统筹使用,使用前区县文委或项目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向区县财政申报具体项目,待区县财政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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