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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文化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测算方法

  第六条 基本补助。根据各区县2007年底的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文化馆、街道(乡镇)文化站、社区(村)文化室、街道(乡镇)图书馆、社区(村)图书室)的数量,考虑区县不同功能定位,套用不同的定额核定。
  (一)文化馆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文化馆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专业设备购置等。按照生态涵养区每个文化馆30万元、其他区县每个文化馆25万元核定。
  (二)基层文化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含群众业余团队)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含演出)所需经费。按每个街道(乡镇)5-10万元。
  (三)基层图书购置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购置图书、开展特色读书活动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按每个区县图书馆50-150万元核定。
  (四)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对文化站、社区、街道、乡镇的文化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培训内容:结合本地区的地域特色及群众文化的普及程度,安排各项相关专业的学习培训。按照每个文化馆10万元核定。
  第七条 专项补助。将原来的一次性大型设备等购置项目(流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流动舞台演出车、流动图书捐赠车等),转为对各区县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性支出,将由区县组织的现行各类文化专项活动下划区县,根据其业务活动需要测算项目支出标准。数字电影放映补贴、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数字影厅建设资金和“周末场演出计划”补贴另行下达。
  (一)文化市场监管及安全检查工作经费:用于文化市场执法日常检查工作和安全宣传及开展文化市场监督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每个区县50万元核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展演活动等。按照每个区县20万元核定。
  (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运维费:基层点维护费:街道乡镇每年10000元,村基层服务点每年1000元(不含歌华维护费用)。支中心维护费:按照文化部配置标准每个支中心120万元/年,维护费按照标准的20%核算。
  (四)大型特色品牌文化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具有本区县特色和示范性,能引导基层群众广泛参与的公益性品牌文化活动所需的费用。按照每个区县200万元核定。
  (五)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经费:区县均以每村演出2场,每场补贴5500元-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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