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文化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09〕396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文化专项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关于文化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关于文化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文化专项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将政策明确、标准清晰,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及区县管理更有效率的文化资金划转区县。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逐步实现划转事项事权、责任、财力相统一,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协调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划转文化事项,促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