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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要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要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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