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地区和煤矿企业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各地、各煤矿企业要针对当前我市煤矿瓦斯事故、机运事故多发,汛期到来给水害事故造成极大压力的特点,在制定切实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机运事故和水害事故的基础上,突出以下督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市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渝经发〔2007〕64号)、市经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渝经煤安〔2007〕5号)及年初市经委部署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