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阶段(二季度):主要围绕五一和汛期开展安全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区、各单位、各煤矿企业五一节期间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和雨季“三防”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防控和矸石山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汛期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
3.第三阶段(三季度):主要围绕汛期和高温酷暑等易于产生极端恶劣天气引发事故开展安全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区、各单位、各煤矿企业汛期三防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防控和矸石山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汛期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情况等。
4.第四阶段(四季度):主要围绕国庆60周年庆典、黄金周和确保年底安全开展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国庆60周年庆典和黄金周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干部带班值班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年底防“三超”措施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会议和各级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等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整治等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地区和煤矿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检查、登记、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8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等。
3.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贯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