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铁路局非路产企业专用线维修费的函
(京发改[2009]551号)
北京铁路局:
贵局《关于北京铁路局调整非路产企业专用线维修费率的请示》(京铁财[2008]15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非路产企业专用线维修费收费标准
(一)工务线路维修费调整为55元/米·年。
(二)电务A等信号设备维修费调整为3500元/组·年。B 等信号设备维修费调整为2500元/组·年。C 等信号设备维修费调整为1800元/组·年。
二、提供非路产企业专用线维修服务,需按照双方自愿原则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在提供服务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前需按照规定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