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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坚持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原则。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纳入绩效考评范围,规范和提高划转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划转资金管理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以及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章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发展规划和测算标准

  第三条 划转区县社会保障事项及列支科目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1、居家养老补助事项(科目:老年人福利,2081002)
  2、优抚社救对象危房改造补助事项(科目:其他优抚支出,2080899;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2081899)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事项(科目: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
  4、城乡无保障老年补贴事项(科目: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
  5、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事项(科目: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
  6、社保机构事业发展及就业政策补贴事项(科目: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款,20801;就业补助款,20807)
  (二)“医疗卫生”类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事项(科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100406)
  2、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补助事项(科目: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支出,2100399)
  3、乡村医生补助事项(科目:其他农村卫生支出,2100899)
  4、农村改水改厕补助事项(科目:农村改水改厕,2100898)
  5、支持区县公共卫生及公益性医疗机构事业发展补助事项(科目:医疗卫生类,210)
  第四条 划转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算标准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1、居家养老补助。发展规划: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继续推进首都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我市老龄事业,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测算依据:按2007年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人数,按照每人补助12元的标准测算。
  2、优抚社救对象危房改造。发展规划: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农村优抚社救对象住房条件。
  测算依据:优抚对象翻建户数300户,每户补助1万元;社救对象翻建户数770户,每户补助0.7万元;社救对象住房维护户数230户,每户补助0.3万元。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发展规划:保持城镇无保障老年人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确保各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纳入市级统筹基金账户,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测算依据:老年人18.8万人,大病补助标准550元/人.年,门诊补助标准200元/人.年;学生儿童128.4万人,补助标准25元/人.年;无业人员47万人,补助标准分为残疾人550元/人.年和其他人5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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