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09〕428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依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划转区县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后的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转社会保障事项资金原则
(一)坚持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根据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特点,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各区县财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现状,综合考虑各区县功能发展定位。
(二)坚持区县管理和提高效益原则。划转社会保障事项政策明确、标准清晰,按照政策标准、人数和补助比例测算划转资金,进一步增强区县统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保障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区县要保证划转医疗卫生事项资金的依法增长;规范下划资金预算管理,全额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严格预算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