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09〕432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顺利实施新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做好各项划转事项的落实工作,全面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各类划转区县事项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管理权属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政策明确、标准清晰,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及区县管理更有效率等支出项目及资金划转区县,进一步调动市级“宏观调控”和区县“自主发展”两个积极性,促进划转事项事权、责任、财力相统一,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落实各项相关事业发展规划,规范项目划转后市与区县财政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全面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切实落实区县功能定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部分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划转区县后,相应的事权、支出责任同时划转。调动和发挥区县积极性,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与区县管理权属关系,划转事项资金使用方向围绕市级各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开展,管理方式由市级主管部门拥有调控权与支配权转变为市级主管部门拥有调控权、区县拥有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