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办法,保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30%以上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城中村土地可由村民参股的企业进行开发建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城中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在土地性质转变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返还。建立用地审查报批绿色通道。
(三)深化投融资和公用事业改革,加大县域城镇建设投资力度。
县(市、区)政府可成立城镇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建立城镇建设融资平台。尽快形成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实现城镇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政府公共财政要积极引导投资方向,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贴息。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按照统一规划、特许经营、有序竞争、加快发展的要求,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性城镇基础设施,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扩大城镇建设的资金来源。
整合使用各类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部门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和资金的衔接,集中有限资金,重点投入,提高城镇的承载能力。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和城镇发展相结合,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建设项目要向县城和重点镇集中。
(四)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
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办法,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五)大力支持城镇住房建设,推动县域城镇化发展。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市民受益的原则,着力培育和搞活县域房地产市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县域城镇建设及旧城改造。允许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山地、荒地等适宜居住的地块,开发建设低密度、低容积率、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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