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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文〔2009〕433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推动北京市各区县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市财政在科普经费中设立区县科普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各区县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市财政设立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各区县财政部门加大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各区县、特别是远郊区县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进一步促进北京市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支持公益、择优扶持、适当倾斜、项目资助”的原则,补助区县科普活动场所、科普设施的维修改造、科普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将在每年的8月份根据各区县财政投入情况、科普工作效果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控制数,并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在每年的11月份前,申报项目金额按照不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120%,通过区县项目库向市财政申报项目。市财政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根据项目评审结论,正式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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