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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二、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基础养老金时,借记“收入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础养老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础养老金”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资金以外的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等款项。
  二、收到其他收入时,借记 “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由于参保人一次性清算退还个人缴费或死亡支付丧葬费后,按规定应并入调剂金的基金时,借记“养老保险支出”,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调剂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剂金”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养老保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包括:养老金、清算金、其他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养老金,核算支付给达到领取年龄的参加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二)清算金,核算支付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的一次性清算的资金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核算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用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资金。
  三、按规定支付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及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责任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丧葬继承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参加保险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继承金和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加保险人员的丧葬费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继承金”、“丧葬费” 二个明细科目。
  (一)继承金,核算支付给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参加保险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继承金。
  (二)丧葬费,核算支付给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后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加保险人员的丧葬费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的丧葬继承金,借记本科目及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责任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09号科目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人员因跨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养老保险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责任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16号科目 基础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支付给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二、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础养老金”科目,借记“基础养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财会居民保险01表

财会居民保险01-1表

财会居民保险02表

财会居民保险02-1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年报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月报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年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月表

年报

月报

年报

月报


  表式附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年报表

财会居民保险01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行次

项目

年初数

期末数

行次

项目

年初数

期末数

1

现金

 

 

13

暂收款

 

 

2

支出户存款

 

 

14

 

 

 

3

收入户存款

 

 

15

 

 

 

4

财政专户存款

 

 

16

负债合计

 

 

5

暂付款

 

 

17

责任金

 

 

6

应收利息

 

 

18

调剂金

 

 

7

债券投资

 

 

19

其中:增值结余

 

 

8

其他经营

 

 

20

   退保保留金

 

 

9

 

 

 

21

   其他

 

 

10

 

 

 

22

基础养老金

 

 

11

 

 

 

23

 

 

 

12

资产合计

 

 

24

负债及基金结余合计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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