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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6    112      应收利息
  6.1     11201     应收利息--财政专户存款利息
  6.2     11202     应收利息--债券投资利息
  6.3     11203     应收利息--其他经营利息
  6.4     11204     应收利息--其他
  7      121     债券投资
  8      122     其他经营
  (二)负债类
  9      20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10     301     责任金
  11     303     调剂金
  11.1    30301     调剂金--增值结余
  11.2    30302     调剂金--保留金
  11.3    30303     调剂金--其他
  12     304     基础养老金
  (四)收入类
  13     401     养老保险费收入
  13.1    40101     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缴费
  13.2    40102     养老保险费收入--集体补助
  13.3    40103     养老保险费收入--其他
  14     402     利息收入
  15     403     转移收入
  16     404     基础养老金收入
  17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01    养老保险金支出
  18.1    50101     养老保险金支出--养老金
  18.2    50102     养老保险金支出--清算金
  18.3    50103     养老保险金支出--其他支出
  19    502     丧葬继承金支出
  19.1    50201     丧葬继承金支出--丧葬费
  19.2    50202     丧葬继承金支出--继承金
  20     509     转移支出
  21     516     基础养老金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居民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以现金方式追回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养老保险金支出”、“基础养老金支出”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居民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居民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一) 经办机构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二) 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 收到支出户转来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收到参保人员由于跨地区流动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五) 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基础养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础养老金收入”科目
  (六)收到收缴的养老保险资金以外的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七)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根据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额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款项必须全额划入财政专户,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收入户款项按规定时间缴存财政专户后又收到的资金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居民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支出户存款利息转入收入户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养老保险金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居民保险基金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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