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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1月--2月)。

  1、制订方案。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开展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运作模式、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各县(区)在2009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送市农办)。

  2、宣传发动。召开一次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动员会,安排部署本地农村垃圾处理工作。

  3、编制规划。各地要依据县域、乡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试点有关要求,编制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区域内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建设。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2009年12月)。

  全面开展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力争年底全市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7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以上(其中:历年新农村建设点垃圾收集率达到9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验收阶段(2010年1月-2010年6月)。

  由市农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方案要求和目标,现场对照查看,并结合日常督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抚州市农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市委农工部),市农办(市委农工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乡两级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各县(区)要加强对垃圾处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抓好垃圾中转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并督促各乡(镇、场、街办)做好对保洁队伍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农办(农工部)负责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把村庄垃圾处理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范畴,与农村改水、改厕相结合,与加强农村有机肥使用相结合,与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相结合,将新农村建设点建成生态文明示范点。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负责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村镇垃圾处理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乡(镇、场)所在地及周边村庄垃圾处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同时,对垃圾处理工作的技术、标准进行考核、检查、指导。农业部门负责把农村沼气项目与农村垃圾处理相结合,加强发展农村沼气的技术指导。发改委部门负责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的上报实施工作。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活动和农村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供销部门负责回收农村部分垃圾的指导工作,调动农民利用和处理垃圾的积极性。民政部门负责把农村低保对象与农村保洁员有机结合,大力支持农村垃圾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垃圾处理资金投入使用的管理与督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垃圾运输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环境保护的检查、指导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利用高科技产品处理垃圾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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