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太极拳(剑)个人赛以及按成绩计分的项目,即乒乓球、台球、桥牌、棋类(象棋、围棋)及钓鱼个人赛,均以比赛成绩录取前8名名次奖,授予奖牌。如某项参赛不足8队(人)数,减2录取名次。
(三)设“代表团总分奖”。按所参赛项目累计得分计数,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则按单项比赛获得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县(区)11个代表团,按团体总分1-3名授予金奖,4-8名授予银奖,9-11名授予铜奖,均颁发奖杯。市直行业系统组获团体总分前八名者授予奖杯。各单项比赛前八名,依次按9、7、6、5、4、3、2、1分,计算团体总分。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对象为各代表团,县(区)评3个代表团,市直行业系统评选6个代表团。
十、裁判员由市老年体协统一聘请和培训,均应是各该项2级以上裁判员。运动会设仲裁委员会,由大会聘请组成。
十一、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1、第一次报名:2009年3月15日以前,各代表团上报参赛项目与人数。
2、第二次报名:2009年4月30日以前,各代表团按统一印发的报名单样式正楷填写,上报代表团全团人员名单。
(二)报到:
1、由于各项竞赛分别在开幕前和开幕期间举行,因此各项运动队均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日期、地点报到。
2、各代表团团部人员于开幕式前一天报到。代表团联络员于开幕前2天到市老年体协报到,县(区)代表团联络员需安排本县(区)代表团食宿事宜。
3、仲裁委员、裁判员于赛前2天向组委会竞赛组报到。
十二、代表团团旗和服装
(一)各代表团自备团旗,规格为2米×3米,标名县(区)和市直暨中央、省驻抚单位名称。颜色、字体不限。旗杆由大会统一配备,团旗由联络员报到时交大会统一保管。
(二)各代表团参加开幕式人员服装必须统一;各项竞赛运动员服装,按各该项竞赛规则要求执行。
十三、经费
县(区)代表团运动会竞赛期间伙食补助费由大会解决,差旅费、住宿费、服装费、自备器材以及超编人员的一切参会费用等均自理;行业系统代表团经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