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局关于推进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筑劳通[2009]42号)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担。现就推进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工伤保险且实际缴费时间满36个月的企业,可向工伤保险缴费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本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经常性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二、市和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三、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阳市老工伤人员经常性待遇纳入统筹申请表》、《老工伤人员确认表》、《老工伤人员明细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明细表》
(二)其它相关资料
1、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企业职工事故报告规程),轻伤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表》、重伤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告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原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工伤批复;
2、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3、老工伤人员受伤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及检查报告等),申报前经医院检查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及检查报告等);
4、区(县、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心)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出具区(县、市)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伤情变化需重新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老工伤人员,须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