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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库[2009]9号)


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到期的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办理延续手续,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是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时,须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需要延续资格的原因。
  (二)原乙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职工人员中高级职称所占比例,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职人员的学历、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近三年政府采购业绩,包括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复印件。
  (七)近3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告。
  (九)申请政府采购乙级确认资格延续的代理机构须提供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凡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资格,不得办理延续。
  四、在取得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后,又取得相同代理范围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无需申请办理原有乙级政府采购资格延续,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五、我局在收到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在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作出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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