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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
(京高法发[2009]105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近年来,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影响了首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办理暴力拆迁案件工作,确保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经市公检法司机关多次研究,就依法办理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案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暴力拆迁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
  暴力拆迁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雇佣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者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此类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拆迁的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工作,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在保障政府规划实施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正常进行的同时,坚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以暴力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法律政策原则
  要正确把握案件性质。一方面要对政府依法规划审批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房屋拆迁活动予以支持和保障,维护正常合法的房屋拆迁秩序;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个别拆迁单位利用合法资质的外衣从事非法拆迁活动的本质,坚决严厉打击其中以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注意区分责任,明确打击重点。要重点打击直接实施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拆迁单位人员,尤其是被雇佣直接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同时,要查清纠集、指使、雇佣者的责任,依法打击处理。
  三、暴力拆迁案件性质的法律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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