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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市监狱、劳教机关要重点管控打黑除恶案件罪犯的减刑、劳教人员减期情况,严格控制对打黑除恶案件罪犯假释、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情况,并在作出相关决定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打黑办。
  二、全市公检法机关建立打黑除恶案件异地管辖工作机制
  (一)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认为需对打黑除恶案件异地管辖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打黑办,经审查同意后移交市公安局法制、预审部门会商,确定拟异地管辖单位。
  (二)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代表市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拟异地管辖的意见,检察、审判机关相关部门应在5日内函复市公安局法制部门。
  (三)对于异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疑难、敏感、复杂案件需进一步研究协商的,由市打黑办会同市公安局法制、预审部门,与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会商,研究确定案件异地管辖单位。
  (四)市公检法机关对案件异地管辖意见一致的,由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开具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交由原办案单位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移交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关押办理。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向本系统办案单位出具《指定管辖函》、《改变管辖决定书》。
  (五)受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将上述意见、文书附卷,并及时与被指定管辖的检察、审判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办理案件。
  (六)市公检法机关有关部门、各被指定管辖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异地管辖案件依法办理。遇到问题,及时向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打黑办报告协调解决。
  三、对重大、疑难、敏感、复杂的打黑除恶案件,建立提高审级管辖工作机制
  (一)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认为需提高审级管辖的,应先请示市打黑办,市打黑办同意的,或者在汇总各单位案件通报情况中发现应提高审级管辖的,由市打黑办会同市公安局法制、预审部门会商确定。
  (二)拟确定提高审级管辖的,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在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代表市公安局向检法机关发函征求意见,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及时函复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主动约请检法机关会商。
  (三)市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提高审级管辖意见一致的,由市打黑办出函,公安机关原办案单位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移交确定的办案单位办理。
  (四)提高审级管辖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将上述函件、文书附卷,与相关检察、审判机关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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